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09〕27号文件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6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11号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市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加快解决农村牧区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取得实效,市政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部门要抓住国家实施“以奖促治”政策的有利时机,大力加强我市农牧区环境保护工作。要在深入调查摸底基础上,尽快编制和完善本地区“以奖促治”、加快解决农牧区突出环境问题的规划。在此基础上,要对重点项目作好前期准备工作,形成项目储备。各级环保、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项目库,以便适时争取国家资金,集中搞好一批环境问题突出和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嘎查村的环境整治工作。
二、各旗县区要切实加强对农牧区环境保护“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着手建立健全农牧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农牧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规划、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要尽快建立农牧区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等形式,明确具体承担任务单位的职责要求,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要参照国家“以奖促治”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安排本级农牧区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牧民出资出劳。要有针对性地实施农牧区环境综合整治,整治项目的确定、成效考核和资金使用,要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农牧民得到实惠。
三、各地项目申请单位要在每年年初根据国家环保部、财政部发布的年度“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政府提出项目申请,由旗县区政府责成环保、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市环保局、财政局。项目申报内容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区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措施。
四、要强化对“以奖促治”项目资金的监管。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工程进度、资金计划经环保部门审批后,可作为财政拨款依据。旗(县、区)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要在项目实施地进行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对违反规定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地区,要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优先安排“以奖促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