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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6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传承地区优秀传统文化,加快建立市级、旗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推动河套文化建设和民族文化大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巴彦淖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我市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是河套文化重要的发祥地和传承地之一,在这片丰厚的文化沃土上,千百年来,黄河文化、草原文化和农耕文化相互融合、碰撞,形成了兼容并蓄、具有鲜明民族地域特色的河套文化体系,不仅蕴育了大量珍贵的历史文化遗存,同时也创造了民族民间音乐舞蹈、书画艺术、河套二人台、爬山调,以及独具历史文化内涵的民俗风情、民族民间习俗等优秀的非物质传统文化。这些丰饶的文化成果,凝聚着深层次的文化基因,是深深扎根于河套的民族之根。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河套文化血脉的传承,关系精神家园的维护,关系先进文化的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民族文化大市建设的必然要求。当前随着传统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的激烈变动,使文化生态发生了剧烈变化,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逐渐地失去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走向灭绝或者处于濒危状态。为了使这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薪火相传,得以更好的传承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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