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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字〔2009〕22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1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加快非公经济组织社会保险扩面步伐

  近几年,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非公经济组织的数量、经济总量与从业人数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成为拉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与非公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势相比,其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却比较低,有不少非公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尚未参加社会保险,游离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种状况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经济社会发展留下了不稳定的隐患,同时也使非公经济在吸引人才方面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提高对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改进管理服务方式,采取有力措施,使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取得较大突破。

  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是: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已参保但未全员参保及欠缴保费的各类非公经济组织。

  二、落实任务,创新工作方法

  ㈠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宣传、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工作人员入户宣传、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的社会保险政策,增强非公经济组织法人代表依法参保意识和企业员工依法维权意识,主动、自觉参加社会保险。

  ㈡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非公经济组织的排查摸底工作,建立非公经济组织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全面地掌握非公经济组织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况。各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规范工作流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检查指导,同时要将非公企业参保率作为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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