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补偿标准
⒈普通门诊: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和补偿额度由各统筹地区对本地次均门诊费用水平、年门诊人次等情况进行全面基线调查,结合当年门诊统筹可用资金的规模,精确测算而定。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一次性费用,乡村应分别在50元和20元以内,医疗费用已分别按15~20%的比例补偿,每日门诊补偿封顶额分别为8元和4元,每人每年门诊就诊4次以外费用不再报销。以户为单位设定年度累计封顶线为100元。
⒉门诊慢性病限额补偿: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门诊慢性病限额补偿方案,重点对发病率高、治疗费用负担较重、治疗周期长的慢性疾病,给予适当额度补助。享受慢性病门诊限额补偿者不再享受普通门诊补偿。
㈢补偿程序
⒈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统一制作门诊登记本、门诊补偿登记表、新农合门诊专用双联处方和专用三联收据(或门诊补偿结算单)。参合患者在乡镇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等费用,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直接补偿,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村卫生室由乡医)在合作医疗证(卡)上进行登记,同时填写门诊医疗补偿登记表,患者签字认可。慢性病补偿对象原则上先由病人自付全部医药费用,然后凭门诊收费发票或电脑费用清单或专用处方,携《慢性病就诊证》到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⒉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门诊医疗补偿登记表、双联处方(结算联)、收据(或门诊补偿结算单)上报乡镇经办机构初审,乡镇经办机构上报县级经办机构复审,然后由县级经办机构送县财政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依照程序,由新农合基金代理金融机构按核定金额将垫付款拨付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核拨一次。
⒊出现下列情况时,门诊统筹不予补偿:
⑴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本乡镇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⑵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新农合药物目录外的药品费用;
⑶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
⑷经调查核实属骗取门诊基金行为的医疗费用;
⑸各统筹地区新农合实施办法不予补偿的范围。
六、门诊服务提供
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逐步实现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避免医疗资源浪费,降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负担。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参合患者时,经门诊治疗三天仍不能明确诊断者,应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不得截留危重症病人或法定传染病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