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关于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意见的通知


  ⒉要适当降低蒙医中医治疗的起付线、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应用中、蒙药饮片,乙类中、蒙制剂及针灸、推拿、拨罐、“五疗”等治疗者补偿比例提高10%。

  ⒊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等特大额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补偿。

  ⒋住院医疗费用低于起付线的不予补偿。参合农牧民患同一种疾病,年度内多次在同一级别医院住院的,不重复扣除起付线,但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的,应扣足上一级别医院的起付线。

  ⒌对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牧民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牧民或学生可将住院发票原件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新农合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注册“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赔付清单原件对参合农牧民进行补偿。

  ⒍参合农牧民急诊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当日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药费用当中补偿。

  ⒎对于农牧民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若无他方责任,可纳入相关补偿范围;若有他方责任则应由他方负责,合作医疗不予补偿。

  ⒏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且没有享受门诊和住院补偿的农牧民可每两年免费进行一次体检,并为农牧民建立健康档案,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各旗县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服务,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支付体检费用,不能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⒐以旗县为单位住院人数占总参合人数应在6%以内,高于此线应查找原因,及时纠正。

  ⒑住院次均费用同比增幅应控制在10%以内,高于此线应查找原因,及时纠正。

  五、实行门诊统筹

  各旗县区按照《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巴政办发[2008]65号)的要求,制定旗县区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并报市新农合办备案,经审核后执行。实行门诊统筹的旗县区要将慢性病门诊纳入门诊统筹。

  六、实行大病二次补偿

  各地根据参合农牧民患病及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情况,具体确定大病二次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经过二次补助调节,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率不得低于85%。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