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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关于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意见的通知


  四、规范住院统筹补偿

  ㈠全市住院统筹补偿方案,实行统一分段和报销比例,进一步简化费用分段,适度提高报销补偿比例。继续采取分段、按比例报销,设立起付线、封顶线。具体为:

就诊医疗机构

起付线(元)

费用分段

(元)

报销比例(%)

封顶线(元)

一级

(苏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0

 

65

40000

二级

(旗县区级医疗机构、市蒙医院)

200

 

55

市内三级

300

300.01-5000.00

45

5000.00以上

50

市外三级

400

500.01-10000

35

10000-以上

40


  人均筹资150元以上的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报销比例,但起付线、分段全市要统一。
  ㈡全市统一规范住院补偿,具体要求为:

  ⒈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并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农牧区五保户、特困户及残疾人和百岁以上老人,凭旗(县、区)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证件和百岁以上老人的证明材料,住院补偿实行零起付线,同时在原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再上调5个百分点核算。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及中小学生住院实行零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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