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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关于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意见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关于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7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关于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巴彦淖尔市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目前,我市已全面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实现了预定的发展目标,有效地减轻了全市农牧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为继续做好我市新农合工作,按照自治区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10年全市新农合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全市新农合地域覆盖率达到100%,覆盖全市所有苏木、镇、嘎查、村。以旗县区为单位,参合率达到95%以上,年度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进一步提高住院实际补偿率,取消家庭账户,实行门诊统筹。

  二、规范补偿模式

  2010年,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模式执行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住院统筹模式。

  三、提高筹资标准

  ㈠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每人150元以上。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农牧民人口在6万以内的牧区旗县每人每年补助增加5元)、市财政、旗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60元(各级财政具体补助标准按自治区确定执行,有条件的旗县区财政可增加补助标准)。农牧民个人缴费每人30元。

  ㈡基金分配为:

  ⒈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的旗县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20%提取,将慢性病门诊补助纳入门诊统筹,主要用于本人及其家庭参合成员的门诊医药费补偿。

  ⒉住院统筹基金:为基金总额的77%,主要用于参合农牧民住院患者医药费用补助和大病二次补助。

  ⒊风险基金:按自治区内财社[2005]276号文件规定,2010年,风险基金按每年每个旗县区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3%比例提取,达到年平均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继续提取。由市财政按照各旗县区计提的风险基金额,直接从市本级财政资助合作医疗资金中扣留,并存入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专户,按旗县区分别计账。风险基金由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统一管理,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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