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招投标程序
㈠招标公司由市农牧业局筛选确定,招投标具体工作由项目旗县组织实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统一招标公司、统一招标时间、统一招标内容、统一发布公告”的原则进行。
㈡凡参与投标的单位经旗县初审后上报市农牧业局,市农牧业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拟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资质审查,审查内容根据建设工程名称具体确定,不具备投标条件的将由审查小组出具审查意见通知招标公司取消投标资格并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㈢中标单位必须向监理部门交纳中标总金额20 %的质量保证金后,由招标旗县出具中标通知,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㈣中标单位中标后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查实按废标处理,责任自负。
四、强化质量监管
㈠项目旗县必须聘请相关监理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理并实行项目建设监理制,监理内容和监理程序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㈡对中标单位的工程质量要进行全程监控,凡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由监理部门下发监理通知,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连续两次下发监理通知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由项目旗县取消中标资格并重新招标。所涉及的所有不合格产品不得安装使用,已经安装使用的全部拆除,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单位自负。
㈢质量保证金由监理部门依据工程质量处置,质量合格的按照工程进度逐步退还直至全部退还,质量不合格在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部分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工程重新施工的费用。
㈣市农牧业局将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监理不到位造成工程不合格的或不按监理意见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和事要进行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
㈠凡用于项目建设的中央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实行“三专一封闭”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侵占、套取、滞留,做到科目健全、账目清晰、凭证齐全。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