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防火委成员单位依据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巴政发〔2009〕54号),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巩固成果(2010年3月21日至31日)
各地要针对冬春季防火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巩固工作成果。各地工作总结要在2010年3月25日前上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消防支队,联系电话:0478-8259427)。
五、工作措施
㈠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认真执行消防监督“错时”工作制,加强对夜间营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公众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脱岗漏班、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等行为,严防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发生。要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㈡要重点抓好全市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防止企业带“险”生产。督促临河油库重大火灾隐患加快整改速度,务必在11月20前整改完毕,同时督促单位内部做好库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重大特大伤人、亡人火灾事故。
㈢针对各旗县区苇场消防安全隐患,各地要认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对存在垛与垛防火间距不足的,责令改正,要对储存时间较长,已出现底部腐烂发酵产生沼气的堆垛必须全面清除,确保苇场不发生火灾。
㈣紧密结合今年“119”消防宣传周活动“普及消防常识,共享平安社会”的主题,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积极配合,大张旗鼓地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的高潮。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强新修订《
消防法》及消防安全常识和火场自救的宣传普及工作,形成浓厚的冬春季防火宣传氛围。
㈤公安派出所加强对“七小场所”( 对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小洗浴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认真组织核查,对存在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依法责令整改。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及时函告工商、文化部门吊销相关执照。
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今年新建的农村治安消防站的建设任务,确保近期投入执勤灭火。公安派出所要主动承担农村治安消防站的管理工作,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农村治安消防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09〕63号),严格管理农村治安消防站。在做好农村治安消防站灭火的同时,还要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农村广播,农村治安消防站的固定宣传牌和村民自发组织的娱乐队伍开展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