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
(津人口计生委〔2009〕38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各局(总公司)计生办,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11日以国务院令第555号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
《条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流动人口的结构及其生活、就业、居住亦呈现新特点,对现有的服务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已迫在眉睫。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出发,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
《条例》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是人口计生领域“一法三规”的主要法规之一,是指导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为全面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它的颁布实施,顺应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基层迫切需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建设的呼声,标志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