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的通知
(津人口计生委[2009]56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现将《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
为完善运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和《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津政办发〔2008〕132号),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职责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监督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包括对新增对象的确认、原有对象的年审和退出人员的确认)按照条件公开,本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街)初审,区县确认并公示,市级备案核查的程序进行。
(一)条件公开
区县人口计生委统一布置,组织村(居)委会对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和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确认程序等进行广泛宣传。每年申报前,各区县需在所属各个村居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张贴宣传材料,使群众及时、准确地了解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申报程序、申报地点、证明材料、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
(二)本人申请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申请。坚持自愿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在受理个人申请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审核、整理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明、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
2.指导申请人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必须有申请人的签字。《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区县人口计生委保存、归档、管理。
(三)村(居)评议
每年2月15日前,村(居)评议。村(居)委会在村(居)评议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新增申请人进行情况核实。村(居)委会对本年度新增申请人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2.对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进行年审。村(居)委会对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要逐个核实,相关情况和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本人和核查人员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年审表》)上共同签名确认,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由其亲属在“对象本人签名”一栏中代签,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死亡时间及有关情况。上年度的扶助对象在本年度1月1日零时前死亡的,审核退出;在本年度1月1日零时后死亡的,仍列为本年度的扶助对象,下一年审核退出。特别扶助对象的扶助类型发生变化的(原伤残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原独生子女死亡的合法收养了伤残子女等),特别扶助对象应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由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从原扶助类型退出、进入新扶助类型。
3、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审核退出。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因“户口迁出本地”退出的,在“备注”中应注明迁入地址。
(四)乡(镇、街)初审
每年3月15日前,乡(镇、街)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初审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村(居)上报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评审组,对村(居)上报的资料首先进行书面审核。审核的内容:一是申请人是否符合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二是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是否真实、充分。
2.对新增申请人进行见面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组织评审组对新增申请人逐人见面,核实情况,并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申请人见面调查表》(见附件4)上记录相关情况。
3.对通过年审的对象进行见面抽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通过村(居)委会年审的对象,每年按照区县人口计生委规定的比例进行见面抽查,核实情况并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见附件5)上记录相关情况。
4.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向公安、残联等部门核对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情况,以便及时发现死亡、迁出或残疾等级变动等情况。
5.签署上报。对村(居)上报资料审核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年审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申请人见面调查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等材料上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做好解释工作。
(五)区县确认并公示
区县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区县确认并公示。具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1.审查确认。区县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退出审批表》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并签署意见,产生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对因“户口迁出本地”审核退出的,如迁入地是本市其他区县的,在办理退出手续的同时,还应办理转移手续。由户口迁出区县人口计生委开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转移通知》(见附件6),连同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资料由户口迁出区(县)转移至户口迁入区(县),户口迁出区县人口计生委应留存转出特扶对象的档案资料复印件。户口迁入区(县)审核后接收,本人无需重新申请,但应补充、变更个人档案资料中的相关信息。特别扶助对象的户口在区(县)内发生迁移的,由各区县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2.张榜公示。根据确认结果,制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对象名单公示》(见附件7)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见附件8),在居民小区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十天。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六)信息录入和变更
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和变更。
区县人口计生委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新确认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的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形成最终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见附件9,简称《花名册》)。
(七)市级备案核查
1.每年5月10日前,区县人口计生委将《花名册》、《退出审批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见附件10,简称《汇总表》)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
2.市人口计生委要及时登录“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各区县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3.市人口计生委依据区县人口计生委上报的《花名册》及《汇总表》,组织对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质量的抽查。抽查的重点:一是资格确认的程序是否完备;二是新增和退出对象是否按要求公示;三是资格确认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