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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7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立足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两个渠道的作用,明确规定了调解仲裁的方式、程序,为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市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信访事件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发展,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旗县区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做好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各项工作。

  二、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进行统筹安排,把学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列入普法规划,制定学习计划,利用今冬明春农闲季节,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镇、村基层干部全面系统地学习法律的各项规定,为法律的贯彻实施提供组织保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培训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农村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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