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巴政字〔2009〕31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报请市委同意,决定停止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
巴彦淖尔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巴彦淖尔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巴署发[1998]77号),同时废止市本级所发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面的相关文件。各旗县区对本级出台的相关文件统一清理废止。
二、2009年12月31日停止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在职人员,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连本带息一次性退还本人;2009年新退休人员直接由原单位供养和管理;已由社保基金供养的退休和遗属人员全部恢复原渠道供养和管理,终止与社保的供养关系。
所有退休人员不再实行个人缴费与退休待遇挂钩政策,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本人;退还工作与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及绩效工资发放一并进行。
三、发放退休费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属全额拨款单位人员由财政全额承担;属差额拨款单位人员由财政和所在单位按比例承担;属自收自支单位由所在单位全额承担。今后,调整退休待遇标准及各种福利补助,按恢复后的隶属关系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办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2009年提高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及绩效工资增资部分直接由原单位发放。
四、已参加行政事业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的政策、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五、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已经组织、人事部门以考录、调动、转任等方式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或职员编制序列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符合退费条件的,1999年1月1日前进入行政事业单位的,从1999年1月1日开始退费;1999年1月1日后进入行政事业单位的,从进入之日起开始退费。未经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核准进入公务员、职员序列的,继续按国家规定以合同制工人身份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