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用车辆安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巴政办字〔2009〕257号)
办公厅各处室(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各厅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用车辆使用和管理,保证公务用车和行车安全,根据公务用车的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禁公车私驾。领导干部一律不得私自驾驶单位车辆,也不得借用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司机不得为领导干部私开公车提供便利条件,对领导干部自己要求驾车的应予以拒绝。
二、严格车辆管理。司机和车辆相对固定,车辆由指定的司机保管和驾驶,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本单位司机未经批准不得互换使用、转借车辆。车辆由车管科长统一调度和使用,司机必须服从车管科长调度和管理,在出车前必须向车管科长报告。严格执行出车登记制度,出车前车管科长要对车辆行驶目的地、行车里程和天数作出详细记录备查。
三、加强油料消耗管理。车辆油耗实行定额管理,车管科根据车辆实际状况,每半年核定一次百公里单车耗油量,按照行车里程控制油耗,单车核算。
四、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车管科要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认真学习办公厅关于车辆安全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定,提高司机的整体素质和安全意识。司机要加强车辆养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有关规定驾驶车辆,严禁超速行车,确保行车安全。要注意调节休息和工作时间,不得熬夜和过量饮酒,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严禁疲劳驾驶。领导干部乘车外出,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尽量少行夜路,防止司机疲劳驾驶。
五、严格审核车辆使用费用。司机随同领导出差,报销车辆燃油、路桥、维修费用及差旅费用,必须持正规发票由有关负责领导审核签字。
六、严格责任追究。因违反交通规则和办公厅有关车辆使用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lar_37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