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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规范建设工程工人工资支付管理
  (一)建设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应约定,施工承包企业必须按月足额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款。
  (二)劳务分包企业所属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月固定工资形式计算并发放。
  (三)劳务分包企业所属工人的工资可采取月固定工资形式计算或按工作量计算,但无论采取何种计算形式,工资都应按月发放,直接支付给每个工人,鼓励劳务分包企业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工资。工人离场或单项工程完工时,核算总量结清工资。
  (四)项目施工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的合同中必须有以下内容:实施劳务分包作业项目的名称、单价、质量标准、违约责任、预计实施作业项目的数量、每月支付工资额的具体时间。
  (五)劳务分包企业与工人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每月工资数额、工资支付具体时间,如实施计件工资则必须明确以下内容:实施作业项目的名称、单价、质量标准、违约责任、预计实施作业项目的数量。
  (六)项目施工总包单位负责组织、督促各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在每月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款后的三日内,将相应文件在工地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以上,公示文件内容必须包括上月实施作业项目、支付时间。此项工作由监理企业负责监督落实。
  (七)劳务分包企业在每月发放项目管理人员、工人工资同时,将发放的文件在工地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以上,公示文件内容必须包括劳务分包企业在本工程实施施工的所属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名册、工人领款登记与签认(包括盖手印)、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平安卡号码、发放时间。此项工作由监理企业负责监督落实。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作落实
  各建设、施工、监理、劳务企业要自觉落实通知工作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监理公司应对签订见证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合同等方面进行审核,发现劳务分包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对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在30个日内退场;拒绝退场的,监理公司应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个别组织策划煽动群众借讨薪闹事的人员,通报批评,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欠薪的建设单位,通报批评,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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