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建筑[2009]1349号 2009年11月18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9〕78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规范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是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二)建设工程项目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须提供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项目各专业分包工程,应将专业承包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作为附件,附于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之后,统一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合法用工,技术工种原则上必须聘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建设工程项目开始实施时,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为所属工人办理“广州市建设工程平安卡”,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所属工人(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建造工人名册,在工人进、离场时予以增减,工人名册报项目施工总承包、监理备案。
(五)劳务分包企业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作业,不得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接工程,与项目施工承包企业之间的款项往来应认定为工人工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