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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兰察布市委、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决定


  (十八)给予吸纳就业奖励。对有明显带动就业效应的企业,当年吸纳就业规模达到50人以上,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企业2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九)建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建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创业工作。3年内,全市扶持创业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二十)建立创业实习制度。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确定一批创业实习基地,为经过创业培训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3至6个月的实习服务。对经过创业培训的学员,可根据其创业意向安排至同类的创业实习基地实习,实习期间的补贴标准按200元/月执行,所需资金在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一)政府购买创业项目。动员和发动社会中介组织,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逐步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对经招投标承担项目开发、征集、推介等工作的中介组织,依据项目成功转化率按照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由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二)放大小额担保贷款效应。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放大信贷促进创业的政策效应。3年内,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大中专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创业农民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5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质量高、带动就业人数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人均10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可办理第二次贷款。

  (二十三)给予租金补贴。鼓励旗县市区、街道(乡镇苏木)和嘎查村(居)委会发挥区位优势,结合创业需求,建设市场型、门面型、楼宇型、生产型等多元化的创业载体,以减免租金方式为创业人员提供场地及有效的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进行孵化培养,提高创业成功率。经评估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的,每孵化培养成功一个企业给予最多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创业扶持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1年内可按每户每月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所需资金在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四)实行创业补贴。对初始创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城乡无业残疾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残联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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