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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兰察布市委、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决定


  (十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率,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降低现行单位缴费率的50%,工伤保险降低现行单位缴费率的30%,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

  (十三)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依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停工职工集中开展半个月以上技能培训的,按参加培训的人数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培训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1个月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1个月以上(含1个月)、2个月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2个月以上(含2个月)、3个月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为每人400元。培训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据实给予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金结余中列支。

  (十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上述企业的参培人员,按培训的时间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同。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金结余中列支。

  (十五)给予生活补助。对上述困难企业的参培人员,按培训的时间给予企业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生活补助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金结余中列支。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五)延续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将现行的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长至2009年底。

  (十六)给予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除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另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

  (十七)放宽信贷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8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总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贷款到期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可办理第二次贷款。初次和第二次贷款均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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