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继续加快商贸流通、现代物流、旅游、金融等服务业发展,大力拓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生活和社会救助等服务领域,重点开发养老、医护、物业、廉租房配套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租赁、家政和农牧业技术推广、农牧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的配套服务扩大就业。放宽服务业准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七)最大限度拓展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渠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扶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农村牧区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牧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实现农村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二、扶持企业发展促进就业
(八)围绕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帮扶工作。积极扶持四大支柱产业,特别是加大对非资源性、高技术性、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有色黑色及稀有金属采选冶等行业企业的帮扶力度,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稳定就业岗位。
(九)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对受金融危机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高载能、有色、黑色及稀有金属采选冶等行业企业,按有关程序报批,可延期交纳税款,并免收滞纳金;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出口创汇退税政策,全面落实新的增值税条例,对定期定额税赋予以适当下调,并严格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减免和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的208项减免税费政策及我市清理取缔100多项收费项目的同时,继续清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属于保留收费项目的,普通收费项目暂停一年,法定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执行,特殊困难行业企业,报请自治区予以减免。
三、鼓励企业稳定就业
(十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缓缴,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在2009年内无力清偿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须经工会或职工同意,并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核准缓缴的单位应当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