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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占道施工管理的通知

  (九)破挖道路长度超过300米以上的工程,除特殊情况并经批准外,须实行分段施工,每次施工长度以100米为限。分段施工必须开挖一段,恢复一段,经市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开挖下一段。

  (十)市政道路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以先行占道抢修施工,但必须立即通报交警部门和市政管理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办理占道施工手续后无施工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巡查机制

  (一)占道施工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对占道范围实行每日一巡,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内容立即自行整改。

  (二)各区(县级市)交警部门、市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占道施工的工地落实每日一巡,发现存在违规占道施工,应立即责令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工作。

  (三)市建委、市交通整治办实行每日一巡,定期通报违规占道施工和文明施工不达标的工地及责任单位。

  四、加大处罚力度,严惩违规占道施工行为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并处贰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交通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市建委在督查过程中,发现违章行为,对违章企业将登记不良行为记录,在建筑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中进行扣分,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企业,暂停投标报名3个月,对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1年,并通报批评;对知情不报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记录不良行为并通报批评。

  (一)未办理占道(道路挖掘)审批手续的,擅自破挖或者占用城市道路的;

  (二)未对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三)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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