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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意见的通知

  (二)大力加强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是全民体育健身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依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大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投入、建设、管理与维护力度,以保障广大群众进行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新建、修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健身设施和体育健身经营场所,鼓励向全民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旗县级以上规划部门要向体育行政部门通报已审批的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项目情况。各乡镇(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规划建设小型多样、方便实用的体育健身场所,并配置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器材,为群众和职工健身锻炼提供必要的条件。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要因地制宜,规划体育健身区域和配套体育健身设备。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使用、维护、修理、更新、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健身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正常使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为免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公众责任保险,承担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期间的物耗费用。
  (三)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要借助8月8日“全民健身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深入开展。要大力倡导公民每人学会两种以上体育健身方法,提倡公民开展每周不少于三次、每次不低于三十分钟的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结合各自特点,制订体育健身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工间操或者其它形式的健身活动,定期举办群众性单项体育比赛或者综合运动会,开展经常性的体育健身活动。各苏木乡镇和办事处要结合农村、牧区和社区特点,组织开展适合农牧民和城市居民参加的各类体育健身活动。各旗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好青少年、学生运动会,学校要将体育课程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开展广播操和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定期进行体质监测。
  四、加强领导,推动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责任,抓好贯彻。要将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开展全民体育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建立起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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