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字〔2009〕1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好
《条例》,促进全市全民健身工作的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条例》精神的重要意义
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提高公民素质是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充分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构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特色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全民体育健身服务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提高人民身体素质、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好
《条例》精神,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是亲民、便民、利民的具体行动。各旗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以贯彻实施
《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二、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