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由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或商业银行贷款方式解决。
廉租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垫支或市住房保障办直接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方式解决。
第三十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属于财政资金的,由市财政根据批准后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拨付市住房保障办;属于商业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直接拨付市住房保障办。
第三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下列用途:
(一)用于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涉及补偿、收购等费用(含支付补偿费用和相关税费);
(二)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前期开发费用;
(三)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的临时利用、管理等其他费用;
(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财政垫支或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储备土地的综合开发费用,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的构成之一,按以下方式进行归垫或还贷:
(一)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住房销售后,将储备土地综合开发费用的部分用于归垫财政和银行还贷。
(二)属于引入社会力量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办理土地划拨使用手续前,向开发企业收取储备土地综合开发费用,用于归垫财政和银行还贷。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财政垫资的,纳入市财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开发建设资金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结束后,市住房保障办应当编制项目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对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