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四条 为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市住房保障办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的规划、土地报批、拆迁、前期开发建设、资金等审批手续的依据。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优先保证落实农转用指标和占用耕地指标。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划拨供应给市住房保障办;属于引入社会力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市住房保障办组织项目法人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建设,土地划拨供应给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市住房保障办可以附带征地拆迁遗留问题进行项目法人招标,中标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善地块相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后,再办理土地划拨使用手续,实施开发建设。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加强对中标单位在征地拆迁过程的监管,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章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住房保障办根据国家规定用于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征收保障性住房土地以及前期开发整理和保护管理等所需要的资金,即储备土地的综合开发费用。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计划,经市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住房保障办在不突破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可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状况和项目进展情况统筹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办需对当年保障性住房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根据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投资的实施情况拟定调整储备规划方案和调整年度储备计划方案,报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