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按照市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依法分别向市国土房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用地选址、用地预审、地质灾害评估、确定规划条件、用地报批等审批手续。
具体项目用地属于利用已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市住房保障办可直接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在申请领取规划条件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 纳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中的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征收的,由市住房保障办提出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办依法组织实施补偿安置,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
根据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住房保障办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在办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办可以代表政府在土地市场上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根据土地交易情况日常监控,对于申报土地转让且交易双方未签订转让协议,若申报转让价格低于市场评估价20%以上的交易个案,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保障办发出优先购买建议;
(二)市住房保障办根据交易标的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回复市、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三)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市住房保障办支付交易费用和税费,在办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后,将交易标的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
(四)市住房保障办将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的有关情况向市国土房管、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纳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中的项目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市住房保障办依法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等手续,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
第十七条 纳入储备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市住房保障办可以依法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