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期限分为近期(近三年,含三年)和远期(三年以后)两个阶段,其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规模、功能结构、空间分布、实施时序、人口规模等。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以及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汇总至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资源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年度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规模、前期开发规模、供应规模、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规模等内容,确定年度新增储备保障性住房项目名单,制定实施计划的具体步骤和措施。
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计划中所列项目视为完成项目立项,不需再单独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办应于每年下半年启动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调研、编制工作。具体编制程序如下:
(一)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市住房保障办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拟定本区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市住房保障办;
(二)市住房保障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全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状况,对各区上报的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模和具体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三)市住房保障办拟定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征求市国土房管、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汇总至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联席会议审议,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要,确需补充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项目,调整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市住房保障办应当于每年年中拟定调整方案,汇总至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取得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办可根据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的需要,提出年度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的项目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