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前瞻性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着眼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长远发展,在满足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的同时,适度开展中远期保障性住房土地的储备;
(四)统筹协调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纳入全市土地储备计划,与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统筹协调一致。凡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地块,由市住房保障办负责储备;既有保障性又有经营性用途的地块,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储备。
第五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闲置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当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单位提供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且目前已经空闲或处于低效利用的工矿、仓储、住宅等用地,参与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办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专门机构,是本市政府储备保障性住房土地的主体,负责统一开展本市市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工作。
各区土地储备机构受市住房保障办委托,具体实施本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储备土地的征收、收回、收购和部分前期开发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住房保障办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开展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开发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国土房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依法加快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保证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计划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储备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全市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依据全市土地储备的统一计划,由市住房保障办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储备计划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办应当根据本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等,定期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汇总至全市土地储备规划,经市国土资源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