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告
(穗国房字〔2009〕1184号)
根据《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穗府〔2008〕第5号令)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房屋租赁信息管理,畅通房屋租赁信息报送渠道,及时、准确地掌握房屋租赁动态,做好房屋租赁和流动人员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出租屋管理办联合制定了《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试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租赁信息管理,畅通房屋租赁信息报送渠道,及时、准确地掌握房屋租赁动态,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根据《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信息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行网络报送。(网址:http://www.laho.gov.cn/zls/default.jsp)。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房屋租赁信息报送人(以下简称报送人)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租赁信息网络报送的管理、检查、查处机关。
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以下简称市租赁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级市出租屋管理办应当及时通知并要求辖区内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通过信息系统提取房屋租赁信息,负责督促、检查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使用信息系统报送的房屋租赁信息,落实出租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