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使用城市危险房屋统一标志的通告
(穗国房字〔2009〕848号)
根据《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经房屋安全鉴定为危险级别的房屋,应当设置危险房屋标志。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危险房屋标志和《广州市危险房屋标志使用说明》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危险房屋标志”图形(略)
2.广州市城市危险房屋标志使用说明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2:
广州市城市危险房屋标志使用说明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2009年9月1日起,我市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设置危险房屋标志,提醒过往行人及周围群众注意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现将使用危险房屋标志说明如下:
一、危房标志的使用
我市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的,在解除危险之前,危房的责任人、承租人或使用人应当设置危房标志。
二、危房标志的申领
凡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房屋责任人、承租人或使用人可以凭鉴定报告到各危房所属区国土房管分局(或县级市国土房管局)领取危房标志。
危房标志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制作,任何人不得伪造。
三、危房标志的设置
危房标志应当安装或喷涂在危险房屋显眼处,便于提醒过往行人或周围群众注意安全。
危房标志应当安装在危房正门的正上方,安装高度为距地面约2米,底部与地面平行;如无法安装在正上方,则应当按照统一高度安装在门牌号码起始方向的一侧或行人过往多的房屋一侧。
四、危房标志的更换
对于危房标志受损(损坏、变形、褪色或残缺不全),房屋责任人应当及时更换新的危房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