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灾措施及成效。灾害发生前和发生后,已采取的各种防灾措施及其效果。
(四)地质灾害成因和类型。包括地质灾害要素描述,形成环境、诱发因素分析,灾害活动历史回顾,地质灾害类型等。
(五)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根据影响地质灾害活动的主要因素变化态势的预测,分析地质灾害继续活动的可能性,可能受到灾害影响的危险区范围,受灾害威胁的对象及其重要性。
(六)防灾减灾工作建议。为防御地质灾害发展、减轻灾害损失而提出的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二条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工作组(包括专家组)及时开展应急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及时组织应急调查。具体程序是:
(一)立即组成局应急工作组。局应急工作组由分管局领导或由分管局领导委托地质矿产管理处领导带队,成员主要包括办公室、地质矿产管理处、地质环境监测站等有关单位领导。工作组下设专家小组、应急调查监测小组及信息保障小组。其中,专家小组由局地质矿产处依据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从省、市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中遴选3-5名专家组成,并由资深专家担任组长;应急调查监测小组和信息保障小组由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组建,并配备相应设备。
(二)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工作。局应急工作组应争取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与当地区(县级市)政府组成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会合,并迅速部署开展应急调查、监测工作。
(三)召开专家会商会议。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结束后,局应急工作组主持召开专家会商会议,听取调查情况汇报,咨询专家小组意见,统一认识后,形成向指挥部提出技术指导的建议。局应急工作组应安排专人做好专家意见记录,会后,专家小组安排人员起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经组长和其他成员审查同意后,共同签名确认。
(四)召开应急抢险工作会议。局应急工作组参加指挥部召开的工作会议,对地质灾害成因作出结论,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或减轻灾情、险情的措施建议,经指挥部研究后作出决策并由其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局应急工作组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五)编制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环境监测站根据局应急工作组的要求和应急调查情况,及时完成应急调查报告编制工作。报告应附专家小组咨询论证意见、专家小组成员名单、相关图件及地质灾害现场照片,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由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及时组织应急调查,具体程序由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制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地质灾害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派出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