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9〕64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阿拉善盟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阿署发〔2009〕23号)的具体要求 ,切实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全面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盟行署决定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00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本次清理范围。本通知所指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
(一)盟行署和盟直各部门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二)各旗政府及政府部门、经济开发区、示范区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三)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严格按照《
立法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执行,具体把握;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2、已被新的上位法或者自治区政府规章代替的;
3、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4、主要规定超越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4、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