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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科高〔2009〕67号)


各市、县科技局:
  为引导产业特色鲜明的专业镇依靠科技创新,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区域综合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领和带动基层科技创新工作,我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我厅联系。

  附件:《江苏省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苏省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产业特色鲜明的专业镇依靠科技创新,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区域综合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领和带动基层科技创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专业镇是指在特定地域内(行政镇),在地方特色产业的基础上,依托一批产业带动作用大、技术水平高的骨干企业,深入开展产学研联合,加强技术创新,集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科技创新示范区。
  第三条 创新专业镇的建设,以推进特色产业技术创新为统筹,集成省、市、县、镇各级科技资源,强化长期发展的科学规划与布局,以深化产学研合作为重点,加强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加快高新技术提升特色产业的步伐,促进特色产业和区域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对创新专业镇建设工作的规划指导;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创新专业镇的跟踪管理、组织协调和统计工作;所在地镇政府负责创新专业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创新专业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镇政府已经制定切实可行的创新专业镇发展规划方案,出台有关支持科技创新管理文件和相配套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镇政府已成立推进特色产业发展的科技管理与技术服务的工作机构,并设立专项科技经费支撑;
  (三)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占镇工业经济比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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