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报告:既要报告城市供水事故发生的新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城市供水事故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发生原因等情况。
总结报告:包括城市供水事故鉴定结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城市供水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分析、今后对城市供水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3报告方式
各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引发城市供水事故的信息报送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城市供水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城市供水事故险情,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城市供水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城市供水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与事故相关地区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有蔓延趋势的,还应通报下级部门单位,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3.4责任报告单位
城市供水企业、自备水源单位;城市自来水、水源水检测机构以及与城市供水有关的单位;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各级城市自来水、水源水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
4.3.5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责的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从事城市供水行业的工作人员为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供水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6报告时限要求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应在知悉城市供水事故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城市供水事故处置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城市供水事故处置结束后5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3.7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市有关部门单位举报城市供水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城市供水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市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4指挥协调
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全力配合省人民政府的各项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启动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市有关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指挥实施应急救援。
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城市供水事故情况,统一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地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在城市供水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城市供水事故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者切断城市供水事故危害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