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Ⅲ级响应
较大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指挥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省和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及时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2)向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调查确认和分析评估。
(3)组织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咨询评估组、信息综合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信息发布,并部署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加强与事发地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城市供水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各级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队伍救援。
(7)组织、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加强救援力量。
(8)及时向毗邻或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市通报有关情况。
4.2.3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由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先期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紧密配合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城市供水事故报告系统,包括:城市供水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各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及时报告。
4.3.1信息报告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3.2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城市供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原因初步判断、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城市供水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城市供水事故的简要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