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Ⅳ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较大预警(Ⅲ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预警(Ⅱ级)和特别重大预警(Ⅰ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3)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市、县市区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供水事故信息后,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建议,报同级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批后,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
3.4.2预警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由市、县市区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按权限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
3.5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市、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扩大,并根据预警级别采取以下措施: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供水事故危害的警告或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遇到供水事故危险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3.6预警解除
证明不可能发生供水事故时,发布预警警报的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1.1一般城市供水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3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4.1.2较大城市供水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4.1.3重大城市供水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4.1.4特别重大城市供水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万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1)一般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城市供水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建议,向相关部门单位报告、通报有关城市供水事故情况。
(3)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加强对事发地县、市、区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赴事发地指导、督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