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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九)在其他方面对国家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推荐评选的原则和办法

  (一)原则。

  1、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推荐的职工劳动模范人选中,企业单位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要占70%以上,科教人员不少于20%,行政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超过10%。其中女性人选要占20%-30%。为确保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对象结构合理,分配名额为3至4人的,必须推荐2至3名一线职工;分配名额为1至2人的,必须推荐1名一线职工。分配名额在3个以上(含3人)的,至少推荐1名女性候选人。对推荐的农业劳动模范人选中,农业生产一线的农民不少于50%。非公企业经营者控制在10%以内。对推荐对象属行政企事业单位、非公企业负责人的,由各推荐单位先将推荐人选报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模办”,设市总工会),由市劳模办综合平衡、考察审定后,冲抵所在单位或系统的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分配名额。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推荐,要从严控制,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不纳入推荐评选之列。

  2、公平、公正、公开。劳动模范推荐评选要做到事实充分准确,评价客观公正,标准严格统一,真正评选出起表率作用、群众公认的模范人物。推荐人选一律按现任职务上报,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其评选资格。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推荐对象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村(居)民大会讨论同意,或通过其他民主形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所有推荐对象要经市劳模办统一考察,并在本单位和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的各类企业单位负责人,所在企业需连续3年盈利,并由工商、国税、地税、审计、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人口计生等部门分别签署意见,然后征求监察部门意见。凡违反国家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和工会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5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事件,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超计划生育,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未建立工会和职工代表会制度、未签订集体合同、用工行为不规范、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企业,其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评选对象。

  (二)办法。

  各县、市、区的推荐评选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分别由县、市、区总工会和农办牵头,会同人事、劳动保障、工业(经贸)局、工商联等部门组织进行。推荐人选要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各推荐单位要按名额结构要求,于3月底前将推荐人选初审表和推荐人选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所获主要荣誉、简要事迹等)报送市劳模办,经市劳模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初审考察、综合平衡,并逐级上报同意后,再返回各推荐单位填写《岳阳市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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