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岳阳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依法对全市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全程监管。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市发改委。
(二)明确职责分工。发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项目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变更和结算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业(不含内贸)企业的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建设、交通、水务、国土资源、经贸、信息产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自行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监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政策性指导和监管,并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结算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依照审批权限核准采购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项目的审计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法违纪的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一)完善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一视同仁,不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歧视。
(二)明确招标范围和条件。凡达到《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等,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