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退役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暂处于失业状态的退役人员,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发给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并保留其社保关系和个人帐户。
(五)提供生活援助。各级民政、教育、卫生、工会等部门,要把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和困难救济、社会捐赠的主要对象,给予其生活、就医、子女就学等援助。
(六)开展结对帮扶。在全市机关干部职工中广泛开展与退役人员“手牵手”帮扶行动,结成帮扶对子。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认定。退役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退役证及近期一寸免冠相片,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社区服务中心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审查后,签署初审意见,经街道劳动保障站核实,报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审批后,在《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栏目中予以注明。
(二)建立援助档案。各县、市、区负责为已登记审核的退役人员建立援助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家庭情况、劳动技能、就业意愿等基本信息和享受的援助政策相关内容。以实名制在劳动保障数据信息系统中进行登录,建立全市统一的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基础台帐和资源数据库。
(三)实施动态管理。对退役人员异动情况及时跟踪记录,辖区内人户分离的退役人员,以户口所在街道、社区管理为主。已实现就业的,则在基础台帐和资源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凡经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3次以上(含3次)就业机会,本人拒绝应聘,或因本人原因导致所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连续2个月4次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退役人员,由所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并在《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栏目或在援助档案中予以注销援助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帮助退役人员就业是当前就业援助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做好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组织协调,扎实做好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