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扶持自主创业。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要把创业带动就业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方式,充分发挥政策优势,加强创业指导,优化创业服务。
提供创业培训补贴。针对退役人员的特点和需求,充分利用院校和培训机构等各种培训资源,建立创业培训基地,提供创业培训补贴,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帮助其尽快掌握创业基本技能,提高创业能力,尽快实现自主创业。
实行小额贷款扶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退役人员可以优先得到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扶持,退役人员合伙经营实体的可以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2年,可以展期1年。贷款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贷款条件和程序按小额担保贷款有关办法执行。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退役人员新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新办企业认定证明给予3年的创业扶持期。在扶持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涉及的各项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对自谋职业的退役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经地税部门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给予社保补贴。对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招用退役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排退役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企业(单位)为所招退役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对进行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退役人员,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执行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
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自审批具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退役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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