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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援助措施

  (一)加强就业服务。在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设立专门窗口、采取一站式办公等方式,为退役人员免费提供政策解读、就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介绍、事务代理等服务。引导退役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应聘技能,增加市场就业和创业意识。

  (二)开展就业援助。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为退役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再就业援助服务,积极帮助实现再就业。

  提供技能培训补贴。根据援助对象个人意愿,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开展订单式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就业能力。对组织退役人员进行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相关培训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援助。对退役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多渠道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调整、增加的公共交通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和社区组织开发的保安、保绿、保洁以及企事业单位后勤、收发、门卫等岗位要优先录用退役人员。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退役人员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鼓励企业单位和私营业主招用退役人员,并给予就业岗位补贴。凡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退役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根据实际安置人数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和街道、社区新开办的店铺门面,安排给退役人员就业的,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必须提供工资发放表,且发给援助对象的工资必须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人员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地税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人员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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