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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岳阳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岳阳军分区政治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全面建立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制度,依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32号)精神,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切实落实中央、省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要求,充分调动各部门单位、社区、企业及全社会的力量,全面建立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帮助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援助对象

  城镇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退役人员),即具有城镇常住户口,退役后尚未就业或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后尚未再就业的,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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