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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决定

  (四)内司委调查研究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反映比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内司委协同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对司法机关提请常委会任命的拟任职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任前了解。
  第八条 建立司法工作中有关同类案件报送制度,具体报送范围和要求由主任会议确定并由内司委组织实施。
  第九条 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下列案件,由内司委不定期听取司法机关办理情况的汇报: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免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再审改判的案件,超法定审理期限的案件;
  (二)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撤案的案件,不予起诉的案件,对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不予批准的案件;
  (三)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后不提请批准逮捕又不符合刑事和解政策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仍未侦查终结的案件,立案后撤案的案件,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后留所服刑的案件;
  (四)刑讯逼供的案件,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案件,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超期羁押的案件,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划拨、变卖、收缴、罚没财物的案件;
  (五)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的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
  内司委针对上述案件中较为集中的问题,可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必要时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就有关突出问题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受理有关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来信来访,由常委会信访机构负责接待和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回复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内司委应当不定期归纳整理、综合分析研究本决定第六条所列途径反映的司法工作中的倾向性问题,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向相关司法机关通报,听取有关情况说明;必要时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依法启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形式。
  第十二条 常委会对涉及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向内司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决议执行情况,常委会适时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内司委组织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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