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决定
(2009年7月30日岳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司法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二条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以下统称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
第三条 司法监督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按照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事后监督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工作,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委)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的具体事务,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第五条 司法监督工作的内容:
(一)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
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司法机关遵守、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情况;
(四)市人大代表提出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司法监督工作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确定:
(一)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