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非煤矿产资源采矿权设置的意见
(阿署发〔2009〕69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各大企业:
非煤矿产资源在我盟矿产资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配置管理非煤矿产资源是我盟经济结构调整和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2007〕14号)和《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阿署发〔2008〕43号),参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对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的政策要求,结合我盟经济发展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盟小型及以下储量规模的非煤矿产资源采矿权设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煤矿产资源采矿权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对资源储量大的矿产地首先要先进行矿区总体规划和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然后再进行开发配置。
(二)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全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需要,经盟行署同意,严格按照市场方式配置。
(三)坚持以调整产业布局和优化产业结构为导向,重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深加工转化项目配置非煤矿产资源的原则。
(四)坚持矿山规模与矿床规模相适应,规模开发,集约节约资源利用的原则。
(五)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严格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二、非煤矿产资源采矿权设置的条件
(一)盟内已有非煤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或已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在盟内新建非煤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的资源配置项目。
(二)经盟行署批准或授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同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矿权。
(三)已开展详查以上地质勘查工作,且探明资源储量规模不低于该矿产最低开采规模10倍以上的探转采项目。
(四)符合自治区关于非煤矿产资源扩大开采范围条件要求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