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9〕111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贯彻落实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规定》,检查督促安全评价机构严格贯彻落实《规定》,做好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核工作;各安全评价机构要组织所有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切实贯彻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明年上半年资质证书到期的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条件,积极做好复审换证的准备工作。
二、严格遵守规定的业务范围。按照《规定》第六条要求,从今年10月1日起,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以下建设项目或企业的安全评价,请我省乙级资质评价机构严格遵守。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三、关于乙级资质证书复审换证的时间问题。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不论资质有效期是否到期,均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复审换证的要求,请各乙级评价机构抓紧做好各项准备,确保按时换证。2010年6月30日后资质证书到期的机构,确因暂不具备某项条件,不能在2010年6月30日前复审换证的,须在4月30日前向省、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