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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向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落实奖励扶助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永久档案,录入计算机管理。

  第十七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扶助的流动人口,由异地居住转为户籍地居住的,从发生变动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不再收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实行分级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60%。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支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费用,从计划生育免费服务专项经费中支出;支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经费,从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及主要领导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停止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资金,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奖励扶助金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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