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
第十一条 各县(区、管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公布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详细地址、服务项目和联系电话,公布本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维权电话,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站上设立投诉信箱,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二条 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的费用,可在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报销。
第十三条 对流入人口,涉农部门要在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农资供应、农副产品销售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劳动保障部门要优先提供就业岗位,并简化相关手续和减免相关费用;教育部门要对其子女上学实行“四统一”政策,即:与本地学生统一时间报名、统一编班、统一参加考试、统一享受相关待遇;公安、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提供各种方便快捷的服务;对于企业女职工,由管理单位协调,可定期开展以生殖健康免费检查为主要项目的各种常见病普查普治活动。
第十四条 对流出人口,劳动保障部门要免费提供就业信息,积极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优先提供劳务输出;民政部门在落实惠民政策时,要给予优先照顾和扶持;教育部门要对留守家庭子女入园、入托、上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人口计生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免费为群众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村级发放。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及子女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流入人口奖励扶助对象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流出人口奖励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持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居)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
(三)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走访群众,经调查核实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