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自治区规定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之外,再一次性发放奖励金500元;
(二)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自治区规定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之外,再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第七条 流出人口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未满18周岁子女,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在流出期间除享受自治区规定的每年发放600元救助金之外,按每年300元的标准发放救助金,直至该子女年满18周岁止。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还应按照国家有关救助政策给予生活救助。
第八条 流出人口夫妻在异地居住期间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享受自治区规定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补助之外,再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享受自治区规定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之外,再一次性发放1000元补助。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还应按照国家有关救助政策给予生活救助。
第九条 流入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免费获得避孕药具以及各种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资料。
各县(区、管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在流入人口(农民工)聚集的社区、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避孕药具、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主动送宣传、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需求。
第十条 持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法生育子女的流入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其中包括:
(一)孕情、环情检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