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贺政发〔2009〕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贺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贺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在贺州市、户籍地不在贺州市(以下简称“流入人口”),或户籍地在贺州市、现居住地不在贺州市(以下简称“流出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连续达一年以上的农村流动成年育龄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切实保障各项奖励扶助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认真落实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奖励扶助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五条 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在异地居住期间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依法生育的双女户,于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在享受自治区规定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发放奖励金800元;
(二)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于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在享受自治区规定的一次性奖励1200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发放奖励金600元。
第六条 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在异地居住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