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严格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县区(管理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成员离贺出访、出差、学习和休假,应事先向市长报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贺外出或休假,应事先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七十、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议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